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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国资委要严格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规定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依法应由出资人负责的工作要逐步到位,依法应由企业享有的权利不能越位错位干预,决不能变成 ‘ 婆婆加老板 ' 。 ”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再次强调。
  在日前召开的 “ 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 ” 上,他还指出,研究国有资本运营中的法律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是改变国资监管方式的法制工作目标。
  一、明确出资人职责
  黄淑和指出,目前, “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 ” 的现象仍比较突出。因此,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要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为实现政企分开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他提出,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不是社会公共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也不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也是出资与被出资的关系。
  为改变过去 “ 婆婆加老板 ” 的方式,他强调,对国有独资企业,要坚持 “ 两权分离 ” 原则,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条例》规定的 13 项职责行权履责;对国有独资公司,要切实按照新《公司法》规定,规范和处理好国资委与董事会的关系,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要尊重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黄淑和还指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出资人的职责,要从建立健全出资人制度入手,在法律机制上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派出的产权代表以及这些产权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在激励约束机制上真正形成来自出资人的压力和动力。要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把关工作,严格依照《公司法》规范操作,依法做好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订,依法理顺国资委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
  二、 完善监管工作目标
  黄淑和要求,随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试点工作的展开,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步伐的加快,国有企业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将加大力度,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将进一步加强。各地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定要重视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积极探索依法推进国有资本运营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的立法工作;各级国资委还要重视做好国家重要法律出台实施后 , 对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所带来影响的研究。
  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国资委机关的法规工作机制和法律论证把关制度。随着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逐步到位,各地国资委一定要重视对自身行权履责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国资委已着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论证工作,各地国资委也要加强这项工作。
    “ 从目前情况看,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基本可以实现。 ” 黄淑和还说,各地国资委要借鉴和推广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试点省市的工作经验,按照总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和法律事务机构 “ 三个到位 ” 的要求,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 6 个试点省市一定要率先实现这个目标。
  此外,他介绍,今年第四季度,国资委将召开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工作,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并启动企业专题研究成果的培训,大力提高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水平。各地国资委也要结合实际,指导推动所出资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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