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不仅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还产生了诸如失业等多种社会问题,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尽管各界对企业并购是否能改进效率的问题众说纷纭,然而,大家在并购重组会导致一定量裁员的问题上几乎不存在分歧,称之为“并购引起的结构性裁员”,以区别于企业为调整经营、改进效率而进行的日常经济性裁员。

  一、并购导致就业数量显著减少

  并购引发结构性裁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其一,为渡过短期财务难关而裁员。大多数有偿收购者为取得公司控制权付出较高代价。据估算, 1999-2003 年,我国企业买壳上市的平均代价约为 1.3 亿元;其中,国有企业买壳上市的平均代价约为 1.6 亿元,民营企业买壳上市的平均代价约为 1.2 亿元。因此,新控股股东在收购后很可能通过削减员工、精简机构来渡过短期财务困难。

  其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导致短期裁员。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对上市公司而言约为 1/4 )被收购后,其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这意味着很多原来在某项业务方面熟练的工人、技术人员乃至管理和财务人员,已不适于从事新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方向是由传统行业向新兴行业转变。传统行业多为劳动密集型,而新兴行业多为技术或资金密集型。因此,这些公司平均在并购后削减的旧员工比增加的新员工要多,表现为公司在职员工数量大幅减少。

  其三,为借机解除劳动关系而裁员。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施莱弗和萨默斯在 1988 年指出,并购中的控制权转移,为企业违背与员工原有的显性和隐性的劳动合约提供了契机。无论国外还是国内,企业在并购重组中的结构性裁员都比在正常经营中的经济性裁员遇到更少的阻力。

  其四,因效率提高而裁员。只要企业效率提高的速度快于规模扩张的速度,就不断有劳动力富余出来。效率提高来源于技术进步和管理改善。技术进步表现为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因而劳动生产率有所提高。目标公司的资本装备率和劳动生产率普遍在并购后大幅度提高,远远超过同期未被收购公司的提高幅度,这是很多被收购公司主营业务并未太大变化但仍发生大规模裁员的重要原因。

  最后,对于买壳上市并购而言,还存在一类重要的裁员动机。在我国,不少收购方更看重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和品牌效应,而不是其业务或人力资源。甚至在有些收购方看来,最理想的上市公司壳资源是“干净的”:没有潜在的亏损和纠缠不清的关联关系,员工越少越好。此类并购后短期内削减员工的可能性很大。

  二、无偿划转通常裁员较少

  以无偿划转方式完成并购重组的公司,通常是国有控股股份比例较高的公司。在统计的样本中,以无偿划转方式被收购的公司的国有控制人的控股比例约为 43% ;而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控股比例只有 27% 和 22% 。

  与有偿收购相比,无偿划转后公司裁员幅度较小,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 其一,出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国有控股高度集中的企业,彼此可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二,受让方没有付出巨额资金代价,没有遭遇财务难关,缺乏利用控制权“挽回损失”的动机;其三,无偿划转无需经历漫长的定价谈判,推进速度较快;最后,与有偿收购相比,控制权无偿转移之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较少。

  总之,控制权被无偿划转的公司所经历的“重组风浪”较小,其经营行为和劳动关系所受到的冲击比有偿收购要小得多,因而裁员也可能较少。

  三、民营企业并购裁员更多

  由于产权安排不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上存在根本区别。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最终所有权属于职工,国家代表职工行使所有权职能,任命政府官员,政府官员选派企业经理,企业经理再任用和管理职工。反观民营企业,几乎从一开始起,就掌握了几乎全部用人权,并且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长期以来处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监管部门视线的边缘,其辞退雇员的行为在企业内外受到的约束较少。

  上世纪 90 年代以前,国有企业很难实施日常经济性裁员或是结构性裁员。因此被国有企业收购后,公司不大会发生大规模裁员。但近年来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精简机构的内在需求和外部支持都很大,因而很可能借收购之机进行较大规模的结构性裁员。从企业内部、外部以及经理层角度看,民营企业在裁员方面更加灵活自由,因而其借收购之机裁员的幅度也应该更大。

  四、企业裁员的负面影响

  我国并购对公司就业数量的负面影响惊人,从两个角度来审视。一是从回归结果看,在不涉及规模经济和业务重叠的情况下,公司控制权转移对就业数量有 10% 的负面影响,其中无偿划转并购、国有企业并购和民营企业并购分别对公司就业数量产生 8.4% 、 8.9% 和 10.2% 的负面影响。并购引起的裁员效应将持续两年,其他条件不变时,无偿划转并购、国有企业并购和民营企业并购,在两年里将对公司就业数量产生 14.0% 、 16.9% 和 23.2% 的负面影响。

  二是从实际观察结果看, 2000 年以来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在随后的 1-2 年里,公司平均裁员 300 人以上,平均裁员幅度在 10% 以上,其中被民营企业收购的公司的裁员幅度高达 20% 。显著性检验结果显示,被民营企业收购公司的裁员最为显著。此外,被民营企业收购的公司中,近 2/3 的公司发生了裁员,范围也最广。被民营企业收购的公司在随后两年里持续裁员,并购当年裁减比例约为 2/3 ,并购次年裁减比例约为 1/3 。

  上述结果意味着,近 5 年发生的 200 多起控制权转移并购导致上市公司至少裁员 6 万人,近 10 年发生的近 300 起同类并购导致上市公司至少裁员 10 万人。进一步,如果只要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无论是否引起控制权的转移,都对公司就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话, 10 余年里数以千计的对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将导致数十万员工的短期失业。更进一步,上市公司仅约占我国全部企业的万分之二,其就业总规模不到我国城镇在岗职工总数的 5% ,如果并购能普遍引起结构性裁员的话,并购浪潮对社会就业的压力将是巨大的。

  五、抑制“裁员效应”

  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日常经济性裁员上面临“硬”约束。 1994 年 7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同年 11 月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都对企业日常经济性裁员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可以说企业不到破产之时,很难根据经营状况裁减员工,并且裁减员工的程序也很复杂。 2002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国有企业裁员及其幅度进行了限制。 2004 年 7 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关于湖北省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中,原则上明确了一次性裁员 10% 和 200 人的临界幅度。

  相比之下,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结构性裁员,受到较“软”的约束。党的十五大明确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的方针。国有企业在改制、兼并、重组中削减了大量冗员。 2002 年以后,很多省市把国有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活动列为裁员的许可条件,与日常经济性裁员不同,多数地方没有针对结构性裁员提出明确的比例限制。不仅如此,各地还陆续出台了改制和并购重组中可用国有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结构性裁员提供了支持。
  可见,并购为企业裁员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并购后裁减的员工,无论比例还是规模,都远远超过日常经济性裁员,给社会就业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此外,且不论民营企业并购是否能更大地改进效率,其对社会就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目前我国对日常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显得过严,而对利用并购重组之机的结构性裁员的规制可能过于宽松。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并购造成的“裁员效应”进行必要的抑制,在当前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尤为紧迫和必要。此外,对民营企业并购的评价,不仅要看经济效果,要看国有资产是否流失,还要关注其产生的社会效应。(作者:周瑞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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