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保障财务总监的知情权,切实提高国资监管效能,近日,杭州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定位,并强调了财务总监深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属企业(二级企业)工作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财务运作、资金收支、年度考核、变更重大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以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等方面对“二级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实施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获取信息的途径。财务总监必须对会计报表质量、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价并发表审核意见;同时,全面参与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密切关注其进展实施情况,对涉及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捐赠、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基本建设、发行债券、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等重大经济活动有“阅知”权,进行全程监管核查。
《实施意见》规定,财务总监因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财务总监对营运机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与营运机构串通编造虚假报告,干预营运机构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泄漏派驻营运机构商业秘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都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意见》的公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委派财务总监制度,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企业资产运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从被动的静态管理转向主动的动态管理。同时,也将进一步发挥财务总监专业效能,督促和帮助国有企业抓好基础管理工作,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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