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起步,原公司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通过的。 1993 年原公司法颁布时,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款是作为单独章节出现的。此后在 1999 年的公司法修正中也未作改动。
此次公司法修改面临的一个首要难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也就是说,要不要把国有企业单独列出的问题。对于是否应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保留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在修订过程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许多部门都表达了各自的看法。但是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仍然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足见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的用意。
专家认为,在公司法中完全去掉单列的 “ 国有独资公司 ” 部分并非可行之举,更不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法律解释,国有独资公司是指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此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以及属于特定行业的国有企业 ( 以下简称 “ 两特 ” 企业 ) 应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 两特 ” 企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在这些行业和领域中保持国有资本的绝对控制力,而国有独资公司正是适应这一要求的,因此在这些特殊的行业和领域保留国有独资公司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不是公司法修订时想要着力解决的 “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 的问题,而是要至少先建立起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本文系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