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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之 “鉴赏”

 企业应坚决制止“功过相抵”  周小川:公司治理概念有待更明晰

 


有业内专家日前指出:功与过是完全不同的类型,如果强行功过相抵,那肯定是“人情”的作用。企业运作如果太多考虑“人情”因素,是很难看到这种企业的未来的。专家分析说,功与过相抵的结果之一,会使得在企业内部人人都具有特权,都享有无法比拟的权限。功与过相抵的另一个结果是,人人中庸或都是试验品。在中庸的背景下,人人都明哲保身,都会推动创新能力,体现的是“吃大锅饭”。还有就是愿意把自己当成试验品,在企业这个“温室”里,只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因为成功的是自己,而承担风险的是企业。功与过相抵还可能产生的结果是企业内部帮派严重。企业在这种状态下将会走向不归路。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近日表示,许多人已经认识到,完善公司治理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但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强调公司治理改革时应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内容有待进一步明晰。政府在强调公司治理改革时应进一步明确公司治理的原则与指引。周小川说,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而我国《公司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同时,仅靠《公司法》也是不够的,公司治理涉及理念、惯例、法律以外的约定、自律组织的约定以及文化。在我国,各部门对于公司治理的说法和要求也不尽一致。有治理与监管的关系问题。中国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转轨初期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父母官”,它既代表所有者,又是监管者。现在尽管治理和监管大体分开了,但两者混淆交叉现象依然十分普遍。

 

企业不应盲目套用“和谐” 职业经理人不等于企业家

据业内专家日前指出:在“和谐社会”口号下的众多“和谐”的现象,“构建和谐企业”、“和谐领导班子”等做法时有耳闻,应该说这一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种做法有盲目跟风和生吞“和谐”之嫌。首先,“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有一厦保障它形成和起作用的机制,以此解决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而这一切都应该由国家来完成,企业没有这个权利和义务,也没有这个能力来完成。其次,“企业和谐”与“整体和谐”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和谐社会不是筐。有的企业开展日常工作,也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全局性口号和理念。


中国生产力学会秘书长陈胜昌日前表示,早期的国企负责人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依托行政资源,在职业经理人的位置上所做出的业绩可圈可点。但是,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管理经营中的环节增多,一些没有专业管理知识和高级管理素质的职业经理人,由于战略眼光、经营本领等欠缺,已经不适合市场的需要。而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又对其缺乏应有的规范和监督,甚至出现了携企业巨款逃跑等不光彩事情。陈生昌认为,培养优秀的职业经理人首先需要一套法律规范。其次,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另外,举办评选活动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可以从侧面提高职业经理人管理和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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