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操作要点归纳
捷盟咨询顾问 李汇

  一、目前我国企业破产类型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破产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照《破产法》破产;另一种是政策性破产,即在按《破产法》破产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要处理国有企业在计划时期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增加了一些政策支持。
  国资委已将加快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力度作为近期三项重要工作之一,并要在四至五年内完成,也就是说政策性破产将会在四、五年内退出,国有企业破产将依法执行。
  政策性破产的有关核心内容是:
  1.允许破产企业的土地处置所得首先用于职工的安置,费用不足的,由政府出资安置职工。
  2.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以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
  二、企业破产执行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执行破产。
  2.非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破产。
  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日正式试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主要法律规定。
  政策性破产主要政策依据
  
4.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5.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7.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
  8.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
  9.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
  三、企业破产程序
  (一)政策性破产申报程序
  
由于政策性破产需要政策上支持的特殊性,因此其程序较依法破产复杂,主要表现在破产申报上。企业破产申报总体上按国发[ 1997]10号文件执行。即:
  1.由试点城市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编制年《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省、自治区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审核;
  2.省、自治区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审核汇总后,报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全国领导小组。
  3.全国领导小组在审核的基础上,制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国务院会议审议,并下达。
  4.各试点城市依据《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由拟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试点城市协调小组提供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所需材料。
  5.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制订企业破产预案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2000年全国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其具体程序为:
  1.地方企业由地方主管部门商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拟破产、关闭的企业名单及破产预案报国家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破产、关闭名单及预案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提出,商关闭、破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小组同意,并征求有关债权银行地方分行的意见后报 国家主管部门 。
  2.由国家主管部门将名单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初步审查,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将名单送有关商业银行总行;与此同时,将破产和关闭项目名单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财政厅,按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要求,征求有关债权地方分行的意见。
  3.债权金融机构也可根据其债权损失情况和国家对重点行业结构调整、总量控制的要求,提出某些企业破产关闭和债务管理费用项目名单,经中国人民初步审查后,送国家主管部门、财政部时由其他分行征求地方主管部门和其他协调小组成员的意见。
  4.在各方面意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小组严格审查汇总后,将破产、关闭的企业名单及预案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5.中央企业破产、关闭名单及预案由集团公司提出,征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债权银行地方分行的同意,报全国领导小组。
  6.经全国领导小组集中审核,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
  7.非重点行业中确需解决的少数国有大中弄企业兼并、破产、关闭项目,也可由地方提出,商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主管部门。
  另外,根据《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制订和审批程序略有不同:
  中央企业由行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商地方政府同意后提出拟破产企业名单并制订破产预案,报全国领导小组。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由地方政府商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出拟关闭破产企业建议项目名单并制订企业破产预案,报全国领导小组。
  由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闭破产企业建议项目名单及预案分送相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将关闭破产企业名单及预案分送有关债权银行总行和金融资产公司进行初审。经初审后,由全国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在各方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请国务院批准,由全国领导小组发文下达。
  (二)依法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企业法人提出,根据破产申请提出人的不同,破产程序略有不同。
  1.由债务人法人企业提出破产的破产程序
  根据债务人的企业性质又分为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1)国有企业破产

  (2)股份制企业破产

  2.债权人提出破产时的破产程序
  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在程序上最大的不同就在“和解和整顿”。 (见流程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试行)》第四章对“和解和整顿”有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摘录如下: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四、中介机构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企业破产和清算工作不仅复杂而且政策性、技术性很强。从破产申请的准备工作到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不仅涉及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涉及到法律、政策、理论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除了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外,中介机构经常会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参加到破产程序中的中介机构通常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 (提供破产咨询服务)等。
  中介机构一般可以提供清算会计、审计、评估、咨询 (破产预案/方案的制订)等方面服务,并且还有可以被指定参加到清算组中。
  中介公司不仅有助于依法公正、合理地开展破产申请和清算工作和对内搞好政策性协调,而且对参与清算事项的决策,确定清算的步骤、方案、方法,解决申请和清算中所出现的政策性和法规性问题,对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以及加快清算工作速度,缩短清算时间,简化操作程序,使企业破产能公正、合理地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五、关于清算组
  
1.清算组怎样产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民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
  2.清算组中专业小组的工作任务有哪些?
  清算组一般设 “四组一办”专业小组:
  (1)财务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内外债权债务的清理、登记、核实,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财务报表、帐册和债权债务清册,负责债权债务单位的联系,处理债权债务分歧部分的协调和确认。拟定债权催收计划,根据法院要求积极组织实施。
  (2)资产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收集、核对、整理、综合相关小组提供的有关审计资料,对全部的破产财产进行依法、科学的审计和评价,实事求是地提出审计和评估报告并对其结论的及时、真实、准确、可靠性负责。同时负责资产的清理登记、盘点核对,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详实的资产清单,做好企业固定及流动资产的保管保护工作。
  (3)劳动人事组。主要任务是负责按劳动人事规定的人员类别,准备地提供全体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名册和有关资料,清理所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养老保险、医保金及其他费用等,并列名册和数额,协助办理职工病退、退休、医疗保险和劳动保险手册的发放、职工档案的转交等手续,配合清算组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4)保卫专业组。主要任务是负责单位内部的治安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及时处理案例和治安隐患,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破坏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清算组报告。
  (5)协调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收集、汇总各专业组工作计划,并进行督促检查,将其计划落实情况上报清算组,负责对有关权证的收缴和保管,对各类资料进行审查把关,草拟破产清算的各项报告,做好会议记录,搞好日常接待及清算组其他事务工作。
  六、企业破产的主要难点
  
1.观念转变难
  2.债权清收难
  3.资产变现难
  4.职工安置难
  5.企业财产抵押、担保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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