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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发生重大事故5年内不得领证

                  (2007-10-24)
  
记者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该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下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对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要求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矿山每班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为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每月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应确保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加强现场管理。(源自:中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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